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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莫承福与长沙铁壶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承福,长沙铁壶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789号原告:莫承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区。被告:长沙铁壶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封成。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莫承福诉被告长沙铁壶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承福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承福负担(已付)。审判员  范卫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有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