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民申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陈明权与马盛威、赵斌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明权,马盛威,赵斌华,赵能选,陈慧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民申字第10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明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盛威。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斌华。一审第三人:赵能选。一审第三人:陈慧珍。再审申请人陈明权因与被申请人马盛威、赵斌华、一审第三人赵能选、陈惠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商终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明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 梅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代理审判员 伍华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