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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475号原告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刘寿平。被告牡丹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法定代表人王正新。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5元,减半收取1372.5元,由原告献县德盛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审 判 长  张冬梅审 判 员  尹洪利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