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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冬梅与刘文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冬梅,刘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余冬梅,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文玉,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余冬梅与刘文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玉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