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余冬梅与刘文玉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冬梅,刘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余冬梅,女,汉族,1963年6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文玉,女,汉族,1963年10月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余冬梅与刘文玉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文玉在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