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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涂春平与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春平,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涂春平,女。被执行人曾德胜,男。被执行人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涂春平与被执行人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148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