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涂春平与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春平,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涂春平,女。被执行人曾德胜,男。被执行人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涂春平与被执行人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并予执行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德胜、深圳市佳宏艺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11484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文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