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三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程某甲与程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程某乙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三民初字第105号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相邻排水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顺心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