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存录、弋志孝与被告刘书祥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存录,弋志孝,刘书祥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刘存录,男,汉族,农民。原告弋志孝,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书祥,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存录、弋志孝与被告刘书祥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存录、弋志孝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存录、弋志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存录、弋志孝承担。审 判 长 田晓林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