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秀执民字第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建军与嘉兴市德科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秀执民字第127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被执行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嘉秀王商初字第000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德科朗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曹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金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