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晓珍与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珍,王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523号原告:刘晓珍,女,194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彬,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珍诉被告王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珍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云玲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