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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萍与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洪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萍,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洪喜,肖秋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630号原告:黄萍,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告: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洪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喜。被告:肖秋霞,女,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黄萍诉被告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洪喜、肖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江泽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萍、被告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秀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喜、肖秋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萍诉称:被告洪喜和肖秋霞系夫妻关系,被告洪喜是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1.5%,被告洪喜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公章。该笔款转入洪喜银行卡中。借款到期后,几被告分文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一直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辨称:借款是事实,对借款数额及利息约定没有异议,由于企业经营不善,现无力偿还。被告洪喜、肖秋霞没有到庭,亦无答辩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借条一张,证明被告洪喜于2014年9月30日向原告出具借款10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利率1.5%,借条上加盖了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据2、(2015)五民保字第00093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及保全费发票一张,证明原告申请诉前保全花去保全费5000元。被告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被告洪喜、肖秋霞没有到庭,无质证意见。综合以上原被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所举证据,经审查、核实均予以确认。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洪喜是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30日其因生产经营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利息1.5%,被告洪喜个人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加盖了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公章。该笔款当时是转入洪喜银行卡中。借款到期后,几被告分文没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一直没有还款。另,被告肖秋霞和洪喜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黄萍与被告洪喜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洪喜向原告黄萍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注明借款人洪喜,同时加盖了五河洪氏服装有限公司的公章,应视为洪喜个人与公司共同借款。对该笔借款洪喜和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秋霞与被告洪喜是夫妻,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喜、肖秋霞、安徽洪氏服装有限公司应连带清偿原告黄萍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付清款时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洪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艳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八十六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