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一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王维霞、高娟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帛方纺织有限公司,王维霞,高娟,张丽娟,王秋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一初字第784号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乐军,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董金孝,原告职工。被告王维霞。被告高娟。被告张丽娟。被告王秋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维霞、高娟、张丽娟、王秋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缴费通知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要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