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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韩殿柱与孙世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殿柱,孙世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3238号原告:韩殿柱,男。被告:孙世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殿柱诉被告孙世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殿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殿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殿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韩殿柱承担。审判长 高 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丰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