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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与桂林橡胶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桂林橡胶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丰路88号。被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将军路**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象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支付货款8100元,承担反诉受理费25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5年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桂林橡胶机械厂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朝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桂林橡胶机械厂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1)象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