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昭化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强与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昭化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62年5月,汉族,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执字第105号执行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7月10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享有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补偿款1350000元,现申请人要求对该款予以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提取被执行人广元天湟山核桃食品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享有的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补偿款13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京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