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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赵贤文与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2451号原告赵贤文。委托代理人朱颖,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诚伟,上海华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卫。原告赵贤文诉被告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戚诚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贤文诉称,2014年6月9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4月9日前归还,逾期不还,向原告承担违约金24万元。同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分文,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100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24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卫亿公司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原告向被告出借100万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言明向原告借到100万元,上述借款约定于2015年4月9日归还,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违约金24万元。因催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由《借条》、上海农商银行客户回单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履行出借义务,现被告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卫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贤文借款100万元;二、被告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贤文违约金24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减半收取计7,980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共计17,980元,由被告上海卫亿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