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甬慈执民字第37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昆山金帝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昆山金帝纸业有限公司,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甬慈执民字第3757-1号申请执行人:昆山金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良。委托代理人:冯雨。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书丽。本院在执行昆山金帝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2014)甬慈商初字第42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婴源嘉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现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38349.22元及相应利息;另上述被执行人需承担本案诉讼费2440元,执行费3475元。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7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