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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湘琳与梁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湘琳,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梁玉,柳州联通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李湘琳申请执行梁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北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