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宋建华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金敏,郑守凤,主任。委托代理人孟照明,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建华。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宋建华侵权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7日受理,2015年2月18日作出的(2008)汉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孟照明,被上诉人宋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08)汉民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寨上街劳动保障中心。审 判 长 刘海东代理审判员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士强速 录 员 刘玉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