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冯爱民与陈钦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爱民,陈钦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189号申请执行人:冯爱民,男。被执行人:陈钦玉,男。申请执行人冯爱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皖宿拂公证字第2822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该案。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钦玉有坐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房产一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钦玉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A区1#楼0206室房产一套(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宿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限被执行人陈钦玉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则依法评估、拍卖或折价抵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