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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于胜才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英,于胜才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保字第00113号申请人李秀英。被申请人于胜才。申请人李秀英欲起诉被申请人于胜才,为保证日后审理及执行的正常进行,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胜才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保全标的6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18000元现金及其担保人王琮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于胜才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李秀英的担保人���琮名下车牌号为冀A×××××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