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民一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雪海、王其海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雪海,王其海,王厚峰,王德山,李军,吴敬峰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雪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其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厚峰。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委托代理人:殷永,枣庄市峄城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吴敬峰。上诉人王雪海、王其海、王厚峰、王德山因与被上诉人李军、原审第三人吴敬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2014)峄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雪海、王其海、王厚峰、王德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雪海、王其海、王厚峰、王德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雪海、王其海、王厚峰、王德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兆军审 判 员  李政远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蓝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