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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乔×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773号原告乔×,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闫×,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