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乔×与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773号原告乔×,女,1978年2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古文强,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被告闫×,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乔×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范本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