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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宝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与师红伟、张文礼、师三具、师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师红伟,张文礼,师三具,师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宝民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解放大道中段。负责人武建国,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留、刘卫东,系该行员工。被告师红伟,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礼,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师三具,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师新军,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诉被告师红伟、张文礼、师三具、师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区支行经本院通知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晁 震审 判 员 王 敬人民陪审员 东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