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达渠民初字第1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初字第168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77年10月17日,汉族。被告廖某某,男,生于1969年3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文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