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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字执第00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霞与被执行人叶占芳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霞,叶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字执第00364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霞,女,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叶占芳,男,1983年11月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确民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叶占芳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张红霞购车款55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叶占芳在银行有存款,且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占芳银行存款575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启芳审判员  张冬松审判员  陈根岁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 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