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特字第1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闫嫚萍与杨振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嫚萍,杨振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特字第11322号申请人闫嫚萍,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杨振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申请人闫嫚萍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振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闫嫚萍诉称:杨振强于2004年7月间患上××,2010年6月由其母亲闫××带到大兴区鹿圈医院进行针灸治疗,在此期间暂住大兴区亦庄镇宝善庄村。杨振强于2010年6月21日下午离开暂住地,至今未归。杨振强走失当日,闫××向大兴区亦庄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杨振强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请求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振强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杨振强,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闫嫚萍与被申请人杨振强系夫妻关系。杨振强于2010年6月21日12时许离开大兴区亦庄镇宝善庄村暂住地至今未归。同日,杨振强的母亲闫××向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亦庄派出所报案,杨振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寻找杨振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杨振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振强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其近亲属闫嫚萍作为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杨振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