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俊桀诉被告张建民、陕西汇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桀,张建民,陕西汇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508号原告:李俊桀,男,1955年5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国棉三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珑,男,西安市ELOVO广场有限公司总监(系原告之子)。委托代理人:华战勇,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民,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桐响乐器厂下岗职工。被告:陕西汇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世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曹绥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桀与被告张建民、陕西汇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桀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俊桀负担。审 判 长 郭玉萍审 判 员 张 红人民陪审员 单军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