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邰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汉滨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代码01604896-5)。被告人邰某,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2014年5月17日被西安铁路公安处渭南站派出所抓获,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邰某在认识被害人洪甲后,自称是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在紫阳县承包权河口至双桥三级公路改建工程,以转包工程为名骗取洪甲1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案移送有受案登记表、归案说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邰某辩解称,他没有说他是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他是通过华乙认识洪甲的。起诉书指控他骗取了人民币10万元,但实际上他只收到了洪甲给他转账的6万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被告人邰某在安康人事宾馆入住期间自称是榆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总工程师,他们公司在紫阳县中标了一个工程,工程名称叫紫阳县权河口至双桥三级公路改建工程,工程总投资2000多万元人民币。2014年3月,被告人邰某向华乙借款,华乙于同年3月14日让其朋友李E帮他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4367##########0429账户转账10000元,2014年4月,被告人邰某向华乙归还了10000元转账借款。2014年3月底,被害人洪甲通过华乙认识了被告人邰某,被告人邰某以转包该工程为名要求洪甲向他支付10万元。同期,榆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中并没有署名邰某的人。2014年3月31日,被害人洪甲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4367##########0429账户内存入10000元。2014年4月5日,被害人洪甲通过ATM存款形式分六笔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8812账户内共存入29549.23元。2014年4月13日,被害人洪甲通过ATM存款形式分三笔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8812账户内共存入19899元。被告人邰某诈骗到被害人洪甲的59448.23元后即逃逸。2014年5月17日,西安铁路公安处渭南站派出所将被告人邰某抓获。另查明,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洪甲自愿达成协议并退赔了被害人洪甲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洪甲的谅解,被害人洪甲亦同意对被告人邰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邰某的调查评估报告证实,被告人邰某在捕前一贯表现较好,家庭关系和睦,邻里关系较好,能积极退赃赎罪,所在村、所能履行监管责任,同意接收邰某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庭审中经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警大队受案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实,2014年4月17日8时55分,被害人洪甲到该队报案称,2014年4月,邰某以转包工程的名义从洪甲处诈骗10万元。2、羁押证明及归案说明证实,2014年5月17日23时10分西安铁路公安处渭南站派出所在渭南车站候车室内将在网追逃的邰某抓获,2014年5月18日送往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羁押。3、被害人洪甲2014年4月17日的陈述节录证实,2014年3月底,他通过朋友认识一个叫邰某的江苏人,认识邰某是为了让邰某给他揽工程活。邰某自称是榆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和公司老总关系特别好。他知道榆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紫阳中了投标项目,项目名称是“紫阳县权河口至双桥三级公路改建工程”,他就想让邰某通过关系把这个工程转包给他。他同邰某见面七八次就是为了这个事情。最后他们达成这样的协议,他先给邰某10万元好处费,签完合同进入工地后他再给剩下的10万元好处费。他先后给邰某的建行卡打了三次钱共70000元,四月初他又在安康人事宾馆给了邰某现金30000元,总共就是10万元。给完钱后,邰某说4月12日正式签合同,结果到了十二号,邰某的电话打不通了,人也联系不上,他意识到被骗,就到榆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找负责人询问邰某的情况,答复说该公司根本没有这个人,他就到公安机关报案了。他同邰某见面时曾经有几次他的会计黄D在场。2014年4月6日晚他在安康人事宾馆华乙所开的房间给邰某30000元现金的,付钱时有邰某、华乙、黄D在现场。4、被告人邰某供述节录证实,2013年底他从老家来到安康,入住安康人事宾馆,陆续住到2014年3月份。在他入住宾馆这段时间,认识了一个姓华,他对姓华的讲他是榆林昌泰建筑工程公司的总工程师,他们公司已经在紫阳中标了一个工程,这个工程就是紫阳权河口至双桥三级公路改建工程,这个工程投资大约2000多万人民币。后来姓华的又介绍一个姓洪的,好像叫洪甲。他骗洪甲讲他是榆林昌泰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他们公司已经中标了紫阳这个工程,他和榆林这个公司老总关系很好,只要洪甲付给他10万元他就可以给老总说把这个工程让洪甲干。说白了,就是想骗取洪甲的信任,骗点钱花。洪甲当时就答应他了。到了2014年3月至4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洪甲通过给他给的一个建行卡号,户名是邰某,分几次记不清了,一共给他的建行账户汇了70000元。到后来,安康姓华的中年男子找到他,对他讲,第一次给他汇钱的是别人的名字,想让他把第一次汇到他账户的10000元钱还给姓华的,当时他也没有多想,就在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通过建行网上转账方式给姓华的建行账户汇了10000元钱。他没有收洪甲的3万元现金。到4月中旬的时候,他就再也没有用186##########518这个电话,他也没有将这个工程给洪甲做,他一个人偷偷的跑到西安再没有联系洪甲。5、证人高A的证言节录证实,他是榆林昌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他在紫阳负责权河口至双桥三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就设在双龙村。这个工程是他代表公司投的标,中标后从2014年3月11日开始施工,工人是他们从榆林带过来的。他们公司成立十多年来,他一直在公司,公司没有邰某这个人,这个人是冒充的。6、证人李B的证言节录证实,他是紫阳县交通运输局干部,紫阳县权河口至双桥修路工程是2014年1月10日发出招标公告,2014年3月中旬开工的,中标的是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加投标的人是高A,榆林市榆阳区人,他不认识邰某,投标人中也没有邰某。7、证人马C的证言节录证实,他是人事宾馆的承包经营人,他认识邰某。邰某是江苏省江都市邵伯镇艾菱村一组45号,身份证号码3210##########4854,他自称在紫阳有工程,修紫阳权河口至双桥镇的三级公路改造,从去年年底至今在人事宾馆住了四次,第一次是2013年12月6日在宾馆住了两三天,第二次是去年农历腊月27前后在宾馆住了两三天,第三次是2014年3月5日在宾馆住了三天,第四次是2014年4月5日来的,住了一天,4月6日就走了。邰某在这里就是住宿,他们聊天时才知道邰某在紫阳搞工程,在紫阳呆的多。在他这里住,借了几次钱,还欠了几瓶酒,去年借了2000元,去年腊月来住时给他还了。邰某在2014年2月22日还住了一次,加上他前面说的一共是五次,那天邰某在他的宾馆借了1500元,宾馆工作人员还给邰某交了200元话费,当时他压了一个他本人的工程师证件,是个高级工程师资格证。第二次借钱是2014年3月5日来住的时候,又从他老婆手上借了1700元现金,另外又在吧台拿了白酒,总价值在三千元左右。后来安康的包工头洪甲要在老邰手上承包工程,他们是在宾馆一楼大厅谈的,邰某要收洪甲十万元的保证金。具体什么工程他不清楚,他在大厅只听到说的是紫阳权河到双桥三级公路改造工程,邰某说把工程一部分承包给洪甲做。8、证人黄D的证言节录证实,他和洪甲是朋友关系,他只知道洪甲给邰某汇了几次款,还有一次是在安康人事宾馆付给了邰某现金3万元,付钱时有他和洪甲、邰某、华乙在场,因为洪甲当时相信邰某说的话,所以没有让邰某打条子。后来洪甲就联系不上邰某了,洪甲就给他们说他被邰某骗了10万元。9、证人华乙的证言节录证实,他和洪甲是朋友关系,邰某住在人事宾馆,邰某给他们讲他是榆林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总工程师,是代表公司来紫阳投标三级公路改建工程,并且还讲他们公司已经中标了紫阳的三级公路改建工程,如果给他10万元,他可以把这个工程让洪甲来干,洪甲就相信他了。洪甲通过转账给邰某的账户汇了7万元,还有3万元付的是现金。付3万元现金是2014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安康汉滨区人事宾馆的房间里洪甲付给了邰某3万元现金。因为都相信邰某讲的是真话,所以洪甲就没有让邰某打收条。付款时有邰某、洪甲、黄D和他在场。2014年3月份,邰某向他借一万元钱,他没有多想就借给他了,当时在场人就他和邰某。到了2014年4月中旬,邰某回西安了,他给邰某打电话要钱,邰某就给他的建行卡汇了一万元。10、证人李E的证言节录证实,2014年3月14日,安康姓华的男的让他帮忙给转账,转到对方账户。她记得当时让她转一万元给对方,她就答应了。她在安康的建设银行给姓华的提供给她的账号转了一万元,银行还收了她50元手续费。过了不久,姓华的就把一万元还给她了。她老公在安康呆了几十年搞建筑,姓华的也在搞建筑,所以就熟悉,当时让她帮忙给转个帐,她也没有多想,就向姓华的提供的账号转了一万元。她不认识洪甲,也不认识邰某。11、提取笔录及建设银行转、存款凭证及交易明细证实,证人李E在2014年3月14日向邰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4187号账户转账10000元以及被害人洪甲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4367##########0429账户内存入10000元;还证实2014年4月5日,被害人洪甲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8812账户内共存入29549.23元,以及2014年4月13日,被害人洪甲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设银行卡6217##########8812账户内共存入19899元。12、提取笔录和安康市汉滨区人事宾馆住宿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邰某用其本人的身份证在该宾馆住宿登记情况。13、提取笔录及紫阳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书和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报名资料证实,紫阳县权河至双桥三级公路改建一期工程中,榆林市昌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授权高A作为该公司的代理人。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洪甲在16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3的照片就是被告人邰某。1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马C在16张不同男性照片中辨认出编号为4的照片就是在安康市汉滨区人事宾馆住宿的被告人邰某。16、被告人邰某的户籍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邰某的基本身份信息。17、协议书和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洪甲与被告人邰某的亲属自愿达成退赔协议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洪甲人民币59448.2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邰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害人洪甲多次向被告人邰某的银行账户存款或转账,应以被告人邰某实际收到的金额认定犯罪数额,故被告人邰某诈骗到的实际金额为人民币59448.23元。证人华乙通过证人李E在2014年3月14日向被告人邰某的建行6217##########4187号账户转账10000元,该笔款实为被告人邰某向证人华乙借款,且被告人邰某在2014年4月已将10000元借款偿还给了证人华乙,故证人李E在2014年3月14日向邰某的建行6217##########4187号账户转账的10000元不应认定为被告人邰某的犯罪数额。被害人洪甲陈述2014年4月6日晚他在安康人事宾馆华乙所开的房间给邰某30000元现金,虽有证人黄D、华乙的证言称洪甲向邰某付款30000元,但并没有证据证实华乙2014年4月6日在安康人事宾馆入住登记房间,亦未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30000元现金不予认定为犯罪数额。被告人邰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邰某的亲属与被害人洪甲达成退赔协议并取得被害人洪甲的谅解,同时,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司法局对被告人邰某的调查评估报告证实,被告人邰某在被捕前一贯表现较好,家庭关系和睦,邻里关系较好,能积极退赃赎罪,所在村、所能履行监管责任,同意接收邰某实施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邰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第26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待本判决确定后另行裁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文举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