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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兰圣日、丛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兰圣日,丛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620号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笑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兰圣日,男。被告丛会娟,女。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圣日、丛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圣日、丛会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振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