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与兰圣日、丛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兰圣日,丛会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620号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顺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笑笑,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兰圣日,男。被告丛会娟,女。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圣日、丛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圣日、丛会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大连顺祥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翟振凯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