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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宦惠芬、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宦惠芬,薛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952号原告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江北路171-21、20号208室。法定代表人朱静,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辉(受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兆荣(受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宦惠芬。被告薛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慧弘物业技术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弘公司)与宦惠芬、薛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慧弘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慧弘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宦惠芬、薛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慧弘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慧弘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