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素梅、谭运举与徐州亚新置业有限公司、陈传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梅,谭运举,徐州亚新置业有限公司,陈传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王素梅,居民。原告谭运举,,居民。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秀龙,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亚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涌金花苑白杨组团。法定代表人孙超,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仕宝,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传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王素梅、谭运举诉被告徐州亚新置业有限公司、陈传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梅、谭运举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梅、谭运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素梅、谭运举负担。审判员  董可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