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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执民字第1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金华市兰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金华市兰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叶俊英,盛光辉,义乌市尚玮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东执民字第1357-2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兰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江君。被执行人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叶俊英。第三人义乌市尚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机构代码:591780802.法定代表人盛光辉。第三人盛光辉,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身份证号330725198010260817。第三人叶俊英,女,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身份证号330721198412240020。本院在执行金华市兰婷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与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2013)金东执民字第1357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在被执行人金华市芷含服饰有限公司歇业前后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价值100余万元(包括机器设备及其资金),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义乌市尚玮服饰有限公司、盛光辉、叶俊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应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387424元及其利息。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人履行。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巧军代理审判员  罗建斌代理审判员  蒋攀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陶 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