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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德伟、张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德伟,张振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359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县政府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存,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83********,汉族,该联社职工,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政府路****号2-4-1。被告罗德伟,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72********,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辽中县辽中镇小邦牛村*组**号。被告张振祥,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221966********,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四方台镇平安堡村*组**号。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德伟、张振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单冰馨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