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李秀针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秀针,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京华时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晓明,经理。原审第三人《京华时报》社。法定代表人吴海民,社长。上诉人李秀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16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博大路25号院×号楼×单元×室。《京华时报》主要在北京地区发行,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名誉权纠纷,属侵权纠纷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害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青岛杰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李沧区内,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孙秀强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