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云与蒋慧、吴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蒋慧,吴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106号原告:吴云,女,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委托代理人:杨智戎,蚌埠市淮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慧,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吴旭阳(曾用名吴东),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吴云诉被告蒋慧、吴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雪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云的委托代理人杨智戎,被告蒋慧、吴旭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云诉称:2010年2月21日,蒋慧、吴旭阳夫妇在合肥凤台路北淮南路西银河新城购买房屋向原告借款10万元。现被告夫妇诉讼离婚分割财产。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蒋慧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蒋慧辩称:两被告曾经在购房的时候借过吴云10万元,当时借的10万元并没有打借条,借条上也没有蒋慧签字。在合肥购房时,蒋慧问过吴旭阳要不要打借条,吴旭阳说是自己家的姐姐,不用打借条。这笔10万元在两被告购房以后,已经陆续在偿还。被告吴旭阳辩称:借款是事实,至今未偿还。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登记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3、户籍登记。证明吴旭阳(吴东)同一人。4、借条。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借贷关系。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借贷关系。6、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4)蚌山民一初字第00945号简易程序庭审笔录。证明两被告借款是用于购房,在庭审中已经承认。被告吴旭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蒋慧对证据1、2、3、5、6无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认为当时借款的时候,没有打借条,另外借条上也没有蒋慧本人签字。在合肥购房时,蒋慧问过吴旭阳要不要打借条,吴旭阳说是自己家的姐姐,不用打借条。这笔10万元在购房以后,已经陆续在偿还。经审查,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蒋慧对证据4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已还款,故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经审理查明:原告吴云系被告吴旭阳姐姐,2010年2月份,被告蒋慧、吴旭阳夫妇在合肥购买淮南路利港银河小区房屋向原告吴云借款10万元。2010年2月17日,吴云将10万元通过银行汇款至吴旭阳账户上。2010年2月19日,被告吴旭阳给原告吴云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吴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购合肥利港银河新房用),借款人吴东,2010年2月19日。借款后至今尚未偿还,原告遂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吴旭阳曾用名吴东。本院认为:原告吴云与被告吴旭阳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因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蒋慧与吴旭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吴旭阳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蒋慧对该债务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被告蒋慧辩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借款时双方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慧、吴旭阳共同偿还原告吴云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75元,由被告蒋慧、吴旭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睿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