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旭华诉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王娟、陈辉阳、陈向辉、陈群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华,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王娟,陈辉阳,陈向辉,陈群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李旭华委托代理人:刘广全,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向峰,系河南晨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曦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向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曦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曦鹤被告:王娟被告:陈辉阳被告:陈向辉被告:陈群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华诉被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泰美特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骏景地产有限公司、河南瑞和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曦鹤、王娟、陈辉阳、陈向辉、陈群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旭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5573元的一半12786.5元,由原告李旭华承担。审 判 长 任君芳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人民陪审员 王 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