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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与李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李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被告李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诉被告李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以下货币同)7,255.04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滞纳金等2,198.46元及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复息等(按合同约定计付);3、本案诉讼费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申 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