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女,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创业小区。被执行人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交警队南8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许兰全,该公司总经理。张玉香与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2日做出的(2014)高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香于2015年3月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山东昊远重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274489.20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10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忠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