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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亚美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夏利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亚美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夏利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国邦,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舒丹,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亚美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丁珂。委托代理人周瑜,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语,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系成都亚美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燕,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雪,重庆上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雪,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第三人成都夏利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梁锦祥。委托代理人邓辉,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思燕,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都晓微,女,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海松,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亚美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主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夏利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41元,由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苟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