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宁德市万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克镇、谢小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宁德市万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克镇,谢小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27-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开发区闽东中路26号(东嘉花园)一楼101-112号店面、二楼204-209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0530359-7。负责人张灵圣,行长。被告宁德市万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东升商业城606室,组织机构代码55505747-3。法定代表人林克镇。被告林克镇,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小珍,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宁德市万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克镇、谢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林克镇、谢小珍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林克镇、谢小珍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闽东中路28号(盈丰佳园)4幢302号房产(证件编号20091041)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查封、冻结被告谢小珍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天湖东路8-8号(宁德东方伟业广场)1幢1034号房产(证件编号2013012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