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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被告杨建华、吴海波、贺全伍、邰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杨建华,吴海波,贺全伍,邰洪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地址:双辽市新市街1248号。法定代表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被告杨建华,36岁,住双辽市。被告吴海波,32岁,住双辽市。被告贺全伍,45岁,住双辽市。被告邰洪林,31岁,住双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被告杨建华、吴海波、贺全伍、邰洪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顾旭玫人民陪审员  李殿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彩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