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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池代弟申请执行苏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代弟,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74号申请人池代弟,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村民。池代弟申请执行苏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宽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泾执字第0017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