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池代弟申请执行苏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代弟,苏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174号申请人池代弟,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苏宽,男,汉族,村民。池代弟申请执行苏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宽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泾执字第00174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