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吴伟伟与成都美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伟,成都美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077号原告吴伟伟,女。被告成都美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受理原告吴伟伟诉被告成都美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吴伟伟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美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伟伟撤回对被告成都美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伟伟承担。审判员 周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