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光诉刘银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光,刘银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90号申请人:刘光,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申请人:刘银节,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光诉被申请人刘银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光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节的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银节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冉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