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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军委与王俊伟、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委,王俊伟,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726号原告叶军委,农民。被告王俊伟,农民。被告赵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军委诉被告王俊伟、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军委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