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涉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苏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苏某,无业。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审判员杨彦花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