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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黄昭玲与汤开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玲,汤开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7727号原告黄昭玲,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汤开碧,女,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昭玲与被告汤开碧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昭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昭玲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昭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昭玲负担。审判员  王竞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紫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