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6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岩峰与门立伟、刘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岩峰,门立伟,刘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605-1号原告:张岩峰,男。被告:门立伟,男。被告:刘千元,女。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关亚茹,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陆璐,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岩峰诉被告门立伟、刘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门立伟、刘千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黑龙江省五常市,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以公民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应以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原告在立案时提供金州新区拥政街道憬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在金州区拥政街道憬园社区居住,但二被告却提供金州新区拥政街道憬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8日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二被告2013年至今未在此社区居住,对此金州新区拥政街道憬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21日出具说明一份确认5月8日的证明内容有误。二被告亦提供五常市山河镇太平川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二被告自2013年在本村居住。二被告的住所地为黑龙江省五常市,故本案应由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