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阎淑松与大连市金州新区先进街道办事处不出具推荐信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阎淑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阎淑松。上诉人闫淑松因不出具推荐信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行立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闫淑松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主要理由是:上诉人因对大连市金州新区土地房屋局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告知书》不服,向金州新区管委会提出复议申请,委托前夫韩行伟为代理人,管委会要求代理人必须有社区、街道出具的推荐信方可代理行政复议,因所在地没有社区,上诉人向八里村委会及先进街道提出请求,均不受理,故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虽不在原审法院所举法律的范围,但属于原审法院受理范围。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闫淑松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欲委托韩行伟作为代理人,因村委会及街道办事处未出具推荐信,闫淑松对金州新区先进街道办事处的不出具推荐信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闫淑松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裁判结果适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婉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