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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5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黄某某、黄达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550-1号原告周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莫远业,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农民。被告黄达。法定代理人黄某某(黄达父亲)。被告黄某,农民。被告黄某福,农民。委托代理人华盛富,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黄达、黄某、黄某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顾晓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韦宝元 来源:百度“”